5月26日,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人民政府苏苏吴临应急罚﹝2022﹞128号处分决定书。苏州市嘉洲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未依规则定时组织出产安全事端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七条,罚款30000元。
苏州市嘉洲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1日,法定代表人冯月英,居处: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东吴村。
记者从我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苏州市嘉洲净化设备有限公司3篇文书,《苏州市昌永物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嘉洲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定书》显现:原告苏州市昌永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嘉洲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怀科,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昌永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嘉洲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署理审判员韩亚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昌永物资有限公司的托付署理人葛慧英、被告苏州市嘉洲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托付署理人王岩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州市昌永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嘉洲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之间自2015年6月18日起开端有事务来往,由被告向原告订货塑料管材及阀门。后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告开具金额分别为35324.6元和87354.9元增值税发票,被告也已进行了抵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百五十九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苏州市嘉洲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苏州市昌永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5264.9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25264.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年息4%核算至实践实行之日)。案子受理费折半收取计人民币1417元,由被告苏州市嘉洲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担负。(记者 杨登基)